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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津财大发〔2023〕46号)
2023-12-26 09: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教育两委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归口管理、服务师生的指导思想,依法贯彻落实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天津财经大学校内通行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服从校园安保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四条 责任分工

(一)学校成立天津财经大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学校分管安全工作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保卫处、学校办公室、校园建设处、后勤保障处、学工部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划校内交通道路流线,依据实际情况划分停车位、设立交通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对校内轻微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处理等;

(三)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园交通安全有关问题协调、相关规定的制定和发布等工作;收集信访、校长信箱等渠道对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校园内发生的重大影响或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信息上报;

(四)校园建设处负责校园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建设;在学校基础建设工作中应充分考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等交通需求;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公有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负责做好校园道路及地下车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学工部负责学生宿舍区域交通管理及各类车辆停放管理;向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搜集反馈学生有关校园交通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七)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协助保卫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八)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分管领域内的服务外包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协助保卫处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五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校园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校园道路,通行时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校园静校管理期间(2300至次日600),各类出入学校人员、车辆须自觉接受安保人员检查,经安保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七条  校外人员及各类车辆未经允许禁止穿越校园。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大型活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学校保卫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实时调控等措施;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主办单位须事先报备学校保卫处,由学校保卫处确定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联合制定车辆疏导方案。

第九条 校园道路的改建、扩建,应当根据交通规划,科学合理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设计和施工之前,应事先书面商请学校保卫处研究、制定道路通行调整方案后实施;调整后的道路通行方案由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校园网等校内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道路及其周边交通安全。

第十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内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和设施。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应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二条 校园禁止违法改装车辆、驾校车辆、空载出租车(含网约车)、共享汽车、未经批准的工程车(货运车)、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以及不适于学校行驶的其他车辆入校;禁止摩托车、燃油类两轮、三轮摩托车、外卖快递车辆入校;载客出租车(含网约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运送老弱病残人员)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园停放或招揽乘客。

第十三条 各类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主要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辆、银行押运车辆、邮政车辆、抢险车辆,可免验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行驶管理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驾驶、减速慢行;

(二)机动车一律靠右行驶,在通过路口和遇有行人、非机动车时,应减速慢行;机动车驾乘人员均要系好安全带;

(三)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园内禁止轰鸣、漂移、鸣笛、禁止大音量播放车内音响设备

(四)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特殊情况时,应服从安保人员现场指挥,按照指挥行驶;

(五)机动车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允许,不得驶入公寓区;进入公寓区的机动车要服从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管理;在学生通行高峰期,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不得强行通过;

(六)校园内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严禁在校内学习或练习驾驶车辆;

(七)建筑施工车辆应按照指定路线行驶,施工单位对车辆所经道路上的坠落物要及时清理,因施工导致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要及时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八)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填写《天津财经大学物品出校登记表》(附件1),经门卫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严禁利用机动车搭载无入校权限人员入校;

()保卫处有权将违规入校或在校园内从事非法违规活动、具有各类安全隐患、扰乱校园秩序的机动车劝离或委托公安交管部门清理出校园。

第十五条 停放管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将车辆停放到规定的停车泊位,车头应向外停靠,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临时占道停放的车辆需沿行驶方向顺向紧靠路边停放;

(二)严禁在校门出入口、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密集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对于严重影响校内交通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进行清拖,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车主承担;

()学校大型活动时,机动车停放方式应服从统一指挥,活动结束后车辆须及时驶离校园;

()校园停车位为学校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调整或长期占用;禁止在机动车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驾驶员下车前应主动观察车辆周边交通状况,待确认安全后再打开车门;下车后应及时锁好门窗,保管好个人财物,带走贵重物品;

(六)大客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车和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

第十六条 入校权限管理

(一)学校机动车入校实行电子信息化道闸管理;一杆一车,严禁闯杆、跟随;安保人员有权对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查验和疏导;

(二)校公用车辆、在岗在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由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外聘人员车辆需到学校安全保卫处办理实名登记、授权,作为学校固定机动车辆管理;

(三)服务外包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各类培训、会议机动车辆,作为学校临时车辆管理;

(四)因公或预约入校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配合校园安保人员工作,须在校门履行核验手续后方可入校;

(五)校外机动车未经批准不得入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得驾驶机动车入校。

第十七条 入校权限申报

(一)申报校园入校权限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固定车辆入校权限仅限学校公有车辆、在岗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外聘人员申报;

(三)临时车辆入校权限申报,由服务外包人员业务归口部门根据服务期限申报;非全日制研究生机动车由管理归口学院根据学制情况申报;

(四)教职工每人最多可申报二辆机动车开通入校权限,该机动车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需提供户口页或结婚证复印件)所有;离退休人员、服务外包人员以及非全日制研究生,按最小需求原则,须是本人车辆且只能注册一辆机动车辆;

(五)固定车辆入校权限按照车主一次申报、单位定期审核、权限自动变更方式管理;由本单位进行申报资料初审,保卫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入校权限进行审批、授权;

1.首次申报:申报车主按要求填写《天津财经大学固定机动车信息申报表》(附件2),随申报表需附带行驶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天津财经大学交通安全责任书》(附件4);

2.权限变更:每年由所在单位根据固定车辆保有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由学校保卫处完成固定车辆入校权限变更手续。

3.车辆更新、过户等情况,按照固定车辆首次申报管理;

(六)临时车辆入校权限按照集中权限申报、按期授权方式管理;

1.由业务归口单位进行申报资料初审,并填写《天津财经大学临时机动车信息申报表》(附件3),随申报表需附带行驶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天津财经大学交通安全责任书》(附件4)。

2.保卫处负责对临时机动车入校权限按照实际情况授权;入校权限时间不超过服务期或学制;

(七)在岗在编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外包服务人员及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外聘人员发生调离、退休、解聘、离职、死亡、工作服务合同到期等情况,各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情况告知保卫处;

(八)车辆信息须如实按照机动车行驶证填写,一经发现信息弄虚作假,取消入校资格。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禁止未上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三轮或四轮老年代步车入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特殊非机动车需有家属陪同,并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非机动车,骑行时不得使用手机、多车并行、逆向行驶、竞速骑行、追逐嬉戏、急转猛拐、脱把骑行、攀扶其他车辆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滑板车、旱冰鞋、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玩具车等非交通工具不得在校内机动车道路和机非混行道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出入校园时,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应下车推行,严禁冲闯校门;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 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至路口,应当减速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过;遇行人、车辆出行高峰期时,骑行人应主动礼让行人,减速或下车推行;遇到机动车辆时应注意观察和避让。

第二十三条 严禁驮带超出12周岁以上的人员,禁止未满 12周岁的儿童在校内骑行自行车上路。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识处等规定地点停放;对于严重影响校内交通、阻塞消防通道、长期无主、遗弃残缺的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予以清理转运或委托公安交管部门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共享单车企业应向学校递交入校服务承诺书,承担安全责任和秩序维护义务,并按照保卫处要求派驻人员入校进行共享单车运行及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依照《天津财经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身份核验,严禁冲闯校门。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

第二十九条 穿行道路或交岔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三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踢球、飞盘、放风 筝、强行拦车、追车等;

()擅自移动或损坏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

()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少年儿童进入校园要有成年人陪同,陪同人员承担监护责任,负有照顾、看管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得伪造、破坏或逃逸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肇事方应当立即进行救助,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四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建筑物、附属设施、道路、供电、供水、通讯、道闸、监控、灯杆等设施设备以及园林绿化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受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教育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各类车辆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予以以下处理:

(一)学期内如违反本管理办法不足3次且情节较轻的,学校保卫部门将予以批评教育;

(二)机动车驾驶员学期内违反本管理办法达到3次或情节较为严重的,保卫处暂停违规车辆入校权限,并通报至违规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对违规人员进行教育并组织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签署《校园文明交通承诺书》(附件5)后,由保卫部门恢复车辆入校权限;

(三)机动车驾驶员学期内违反本管理办法3次以上,情节恶劣并产生严重影响的,且不服从管理,立即注销其机动车入校权限,并予以暂停申报资格30天的处理直至永久注销入校权限,禁止驾驶员名下所有注册车辆进入校园;移交公安机关的,学校将依据公安机关认定结果予以处理;

(四)暂停申报机动车入校权限资格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重新申报;

(五)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单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且学校财物无损毁、人员无受伤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并通报其归口管理单位或部门;不听劝诫或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其纳入禁止进入校园名单。

第三十七条 转借机动车辆的学校教职工,对违规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应定期通报校园交通安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表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详见下方附件


附件【津财大发〔2023〕46号-关于印发《天津财经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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