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第2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天津市公安局和天津财经大学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适用对象包括:
1、受雇来校从事务工劳动的非津籍务工人员;
2、受雇来校从事务工劳动的津籍务工人员;
3、来校从事建筑施工、设施维修等项目的作业人员;
4、其他来校从事各种经营、服务项目的非本校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录用后,须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方能务工,具体内容如下:
1、必须持有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第一时间向保卫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2、如实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3、承担学校维修任务的和雇佣外来务工人员的部门可以统一办理受雇人员申报登记,施工队负责人还须到消防与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施工备案,并签定《施工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校内各用工单位须加强对受雇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
1、各用工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督促外来务工人员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对务工人员申报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并在《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上签名确认;(2)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生产教育;(3)及时向保卫处通报外来务工人员变动情况。
2、各用工单位须对受雇的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防止不法分子混入、被追逃人员混入校内。
3、被校内某一用工单位开除的外来务工人员,校内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继续雇佣。被开除人员应在两日内离校。
第五条处罚
1、外来务工人员,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用工单位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保卫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2、外来务工人员,不按规定如实进行申报登记的,责令补办各种手续。
3、用工单位不得雇佣证件不全或身份不明的外来务工人员,违者清退受雇外来务工人员。
4、用工单位对新雇佣外来务工人员或人员变动情况,不履行申报登记手续的,首次发现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再次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通报。
5、施工队、承包摊位的负责人对其所雇佣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