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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2017-12-05 15:52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维护建筑物类的资产安全,确保学校资产安全有序运行,提高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有效利用率,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建筑物指学校房屋和构筑物,房屋为教学、科研、办公、生产、实验、仓储、住宿、经营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为道路及管网等配套设施、场、塔、围墙、池、湖、井、廊、亭、园等。附属设施指与房屋和构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等如水、暖、气、管道、通讯、网络、输电线路、特种设备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拥有产权或具有使用管理权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借用、租赁本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教职工家属宿舍楼(振财里)不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设立由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财务处、学工部、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领导小组,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二)对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实行三级管理。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控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2)组织论证审查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实验室等配置方案。  

3)对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4)监督检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工作的实施。  

5)为适应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  

2.相关部门职责:  

1)资产管理处是统筹全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  

2)校办负责统筹全校行政办公用房配置。  

3)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教学用房配置。  

4)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统筹全校实验室用房配置。  

5)后勤保障处是统筹全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  

6)图书馆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公用电子阅览室。  

7)保卫处是统筹全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3.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对学校配置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登记管理    

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对学校拥有产权或具有使用管理权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权属登记手续,具体负责办理该权属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初始登记  

(一)学校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竣工后,由学校建设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监察审计室、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建设部门将初始登记所必需的文件、证明一并移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必备文件、证明清单如下:  

1. 填写初始登记申请书。  

2.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竣工验收证明。  

6. 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包括纸介与电子文件。  

7.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勘测报告。  

8. 其他有关文件。  

(二)资产管理处收齐办证必备文件,在三个月内向上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手续。  

(三)资产管理处应做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文件资料的初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转移登记  

(一)凡属天津市政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动迁用地,进行布局调整,致使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合并、分割、转让、划拨等发生权属转移时,应以天津市政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正式文件为准,由资产管理处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凡非政府(含上级主管单位)指令性的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买卖、交换、转让,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资产管理处负责拟定买卖、交换、转让方案,书面报送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2.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3.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文件启动相关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学校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运作方案,交易额在10万以内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交易额在10万以上(含10万)的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100万以内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100万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5.买卖、交换、转让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6.交易合同应逐级审定,审定后报校长签批。资产管理处根据校长签批的合同,会同交易方共同申请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变更登记  

学校扩建或改建,应办理所涉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变更登记。负责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部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扩建、改建计划立项文件。  

(二)招标、合同、施工、审计决算文件(含施工图纸、各类许可证明文件)。  

(三)消防批准文件与图纸。  

(四)《天津财经大学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扩、改建登记明细表》。  

第七条 注销登记  

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因故整体拆除时,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有关文件资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  

第三章  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配置    

第八条 配置依据  

学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以上“四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内容及标准”以及学校未来发展定位,确定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规划面积。  

第九条 配置原则  

学校要确保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面积达到教育部评估标准,并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求,结合实际情况配置教室、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和商业用房。  

第十条 功能布局  

(一)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要遵守天津市城市规划局批准的天津财经大学校园详细规划方案,规模适度,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教学需求,方便师生,有利今后发展。  

(二)总体功能布局的调整,应由学校校园建设处拟订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履行相关民主决策和审批程序。  

(三)现状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功能布局,原则上不予以变动。若确有需要进行调整时,应按原方案审议范围和程序进行复审确认后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公共用房配置依据  

各类公共用房的配置,经资产管理处复核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一)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文件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各类教室、实验室配置标准,并进行配置。  

(二)图书馆、体训部根据学校的专业配置和设置标准以及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文件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图书馆、体育场,并进行配置。  

(三)学生宿舍、餐厅、医疗卫生用房、学生活动用房,均按教育部有关配置标准配置。  

(四)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根据国家颁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中有关配置标准,结合本校房屋资源、功能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  

(五)会议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等,均根据学校实际需要配置。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用房调整  

(一)凡教学、科研类公共用房配置确定后,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属使用部门内的局部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报教务处、科研处统筹审议确定;如属两个及两个以上使用部门之间的调整,应经教务处、科研处初审后,报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教学科研用房配置调整方案决定后,由使用部门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调整用房手续。  

(二)教学、科研类公共用房结构调整需削减或增加总量时,应由教务处、科研处拟定调整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由使用部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整用房手续。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调整  

(一)行政办公用房配置从严掌握。若因组织机构、功能变化,确需增加行政办公用房时,由用房单位填写行政办公用房申请表,由校长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配置标准和实际房源情况初审后报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长审定。申请增加用房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需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二)因组织机构和功能变化致使行政办公用房闲置,应由校长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文件或党、政办公会议记录,拟定处置方案,报请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长审定后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公共用房调整  

图书馆、体育馆、后勤生活服务用房、学生活动用房、会议活动场所等其他公共用房调整,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拟定调整方案,由资产管理处报送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证制度  

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实行使用管理与物业管理分开的管理方式,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  

(一)学校各使用管理单位,填写《天津财经大学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登记表》,由保卫处审查防火措施签署意见后,由资产管理处核定并发放《天津财经大学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凭证》,同时签订有关用房协议。  

(二)拥有《天津财经大学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凭证》的部门,负责使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并应承担相应的使用维护责任。  

(三)改变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功能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批登记后方可予以变更。  

(四)配置调整,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凭证不得擅自转让、外借。  

第十六条 闲置房源的管理  

(一)闲置房源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每学期末向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领导小组汇报闲置房源情况。  

(二)各单位原配置用房闲置时间满3个月,资产管理处调查核实后,书面报告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收回。  

(三)闲置房源的启用,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的使用管理  

(一)学生公寓的使用管理,应按教育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公寓社会化用房和办公用房的配置,由学工部会同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执行天津市政府和天津市发改委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教师集体宿舍的使用管理  

(一)教师集体宿舍入住条件和收费标准,由人事处会同后勤保障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拟订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二)人事处会同后勤保障处、资产管理处,制定《教师集体宿舍管理制度》,并由后勤保障处检查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物业管理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物业管理,由后勤保障处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公用部位,各类教室、会议室的保洁管理、维护保养,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实验室、办公用房、部门会议活动场所的保洁管理、维护保养,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  

(三)经营服务场所保洁及维护保养,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  

(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由保卫处负责;动力设备系统、照明设备系统、供排水系统、地面设施设备、保洁及维护保养,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网络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检查、维修管理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原有结构,不得擅自变动各类管线等。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检查、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二)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必须建立在安全检查、检测、鉴定的基础上。安全检查一般采取经常性检查、季节性重点检查、年度综合性检查三种方式,属专项安全检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经常性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使用部门主要检查: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重要结构部分有无变化;屋顶有无漏雨;门窗玻璃、护栏、楼梯扶手有无损坏;顶棚、墙壁装修有无开裂、脱落;烟道、垃圾道、雨水管有无堵塞;上下水、暖气管道、卫生设备有无跑冒滴漏;变电室(箱)、配电柜、电气线路是否完好,有无漏电;外檐、阳台、台阶、散水、勒角等处有无影响正常使用或安全隐患等情况;室内地面、道路、场地是否平整;燃气、消防、特种设备等能否正常使用。  

2.季节性重点检查一般应在每年冬春之交和夏季及汛期前后。检查、维修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检查:  

房屋基础有无不均匀沉降;墙体有无开裂或倾斜;屋架、梁、柱、屋面板等受力构件有无弯曲、变形、开裂;看台、雨棚、给排水管网、燃气、供暖、制冷、通风、电气、防雷、消防、特种设备等设施是否安全、正常。对已经采取加固和防治措施的建筑,进行重点检查。  

3.年度综合性检查,每年末进行一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全面检查,重点分析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技术状态,由资产管理处形成书面报告,报校长办公会。  

4.经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危险或国家规定应予鉴定的,由资产管理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有相应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为决策提供依据。检测或鉴定结果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封闭停用。  

5.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后勤保障处和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卫处和使用单位设置警示标志,疏散人群或过往的行人、车辆等。  

6.使用单位、保卫处、后勤保障处、资产管理处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台账,记录安全检查、检测、鉴定的情况、结果及报告等材料要纳入台账,并长期保存。  

(三)建筑物与附属设施的维修管理。  

1.后勤保障处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和使用维修的合理周期以及安全检查、鉴定、检测的结果,按照国家、天津市的有关标准,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检查、维修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十一月份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重大维修项目每年七月份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以上审定结果应报天津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未列入年度维修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一律不准施工。如涉及到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事特办,并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备案。  

2.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检查、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修缮工程基价、取费标准和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编制预决算,依法签订修缮工程合同,合同中要载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和保修责任。项目竣工后,学校依法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3.学校新建建筑物以正式启用年计起,第一年每平米建筑面积从学校办学经费中提取1元作为维修基金,第二年每平米提取2元、第三年每平米提取3元,以此类推,到20元时封顶,此后每年提取20元。目前正在使用的建筑物按已使用年限提取首次维修基金,此后按上述规定提取。维修基金总额的30%作为大修后备积累基金,一般5年之后可以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由校财务处管理与核算,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维修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学校审计部门参与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形成“预算、过程、决算”全过程审计。  

4.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并形成完整的维修工程档案,按规定存档。同时做好维修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保证数据翔实、准确、可靠,并按市政府、市教委有关要求将本年度维修落实情况每年十二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租赁管理责任部门  

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租赁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是资产管理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出租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闲置的和正在使用的。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租赁和借用  

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租赁和借用管理办法。  

(一)短期借用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借用会议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各类教室、实验室,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部门负责出借;其他公共用房和闲置房源不属短期出借范围。  

(二)学校建筑物租赁范围仅限于闲置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闲置期至少2年以上),按本规定第十二条配置给学校各部门或单位的公共用房不属于租赁范围,各使用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对不履行出租程序或私自出租的,学校依法依纪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成立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对外出租工作组,工作组由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监察审计室、财务处、体训部、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资产管理处作为牵头单位研究制定出租方案,出租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后实施。  

(五)按照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下列情况下不得出租:  

1.租赁学校用房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研究、储存的。  

2.从事违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经营活动的。  

3.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证件、证明的。  

4.承租方经营服务行为影响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  

5.租赁单位可能出现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租赁安全管理  

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租赁必须把安全管理纳入合同管理范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一)安全管理协议格式如下:  

1.租赁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2.租赁场所的租赁期限、地址、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  

3.承租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从业人员数量。  

4.出借方、承租方的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5.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二)安全管理要点:  

1.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服务行为,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获得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2.承租方应当履行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3.承租方承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及管线。  

4.依照规定,配备、维护必须的消防器材。  

5.租赁场所出现危及安全的因素,应该及时消除,必要时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租赁合同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审定和确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租赁合同的职能部门。  

(二)代表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部门负有按合同管理的责任,并应及时收缴房租费、水电费及其他承担的费用。收取费用上交学校财务,各部门、单位不允许截留,违者依规追究责任。  

(三)房屋租赁费计算基本标准,由财务处、监察审计室、资产管理处拟订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原值  

(一)学校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以竣工决算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入账。  

(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改建、扩建,其改建、扩建发生的费用,应以竣工决算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部分入账。  

(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原则上不计入固定资产,维修费达到原值的20%的应计入固定资产。  

(四)增置附属设备设施或提高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价值的,应以竣工决算计入该单体建筑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如下工作: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求,以单体建筑为单位建立台账。属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固定资产原值增值或注销范围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原值增值或注销手续。  

(二)建立健全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布局配置和调整配置台账。  

(三)建立健全公共用房使用权证台账。  

(四)做好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档案管理  

资产管理处负责如下工作: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权属登记原件应及时办理归档手续。及时做好工程项目设计、招标、合同、审计等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做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岗位考核  

维护学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资产安全不受损失,优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资源利用,是学校各部门、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的责任,也是各部门和有关岗位人员职责。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部门及有关人员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奖惩  

学校表彰和奖励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各项规定,造成一定后果者,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由学校指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学校此前有关规定自试行之日起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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