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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进校务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2-03-17 09:00  

2022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入我校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校务工人员系指,非本校在编和合同制在岗人员,受雇(聘)进入学校从事非临时性工作的务工人员,包括在校内工作但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天津财经大学的劳务派遣制人员、服务外包公司工作人员、驻校经营服务性单位工作人员、施工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自行雇(聘)人员等。

第三条 凡进校务工人员、各用工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进校务工人员管理按照“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校园安全和秩序维护的管理职责,做好进校务工人员的登记、报备和审查工作。各用工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进校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验与登记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应坚持审查在先原则,对拟使用的进校务工人员,严格审验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和无犯罪证明。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进校务工人员的申报登记,建立进校务工人员登记报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报备工作。各用工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的要求对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信息自行备案存档,并及时申报登记入职、离职信息。如有人员离职,应及时书面告知保卫处注销其人员和车辆入校权限。

第八条 进校务工人员在入校前,须到学校保卫部门办理登记报备手续,并提供免冠证件照片、劳动(劳务)合同和《进校务工人员报备信息表》。经学校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网信办进行实名认证后制发“校园卡”。进校务工人员进出校园须实行持卡入校。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保卫部门对全校各有关单位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进校务工人员背景审查工作,协同属地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落实并承担下列责任: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进校务工人员管理。与外包用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明确落实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进校务工人员入校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进校务工人员变动和管理情况,不得瞒报、漏报。对进校务工人员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留宿无身份证件或未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的进校务工人员。

()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防火防盗、交通安全和卫生防疫教育,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违法犯罪、治安案件、集体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经常性开展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教育,积极配合并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监督、检查,禁止进校务工人员无故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内滞留、闲逛。

()发现进校务工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随意改变学校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学校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和影响学校环境和秩序的活动。

第十二条 进校务工人员车辆进出校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曾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进校务工人员,各用工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置并督促其限期离校。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新使用。造成学校损失的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漏报、瞒报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对审查不严,使用或留宿涉嫌违法犯罪及重点管控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责任。对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的,从严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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