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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津财大发办发〔2023〕26 号)
2024-02-26 09: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 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宁静、和谐、安全的 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 范的通告》、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天津市教育两委《关于加强电动车自行车充电宝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天津财经大学校区内行驶和 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 电动三轮车、 电动四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电力驱动车辆)。凡在天津财经大学校区行驶、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 “分类管理、规范存量、 控制增量、 自我答责” 的原则,实现校园电动自行车的 “规范、安全、有序、可控” 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校内各部门和学院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按照本办法,严格管理校内电动自行车。校内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协同保卫处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本办法通知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助做好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提醒、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隐患及时报告,集中处置违规情况;

(四)其他管理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工作。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学校公共充电设施的设计、布局、安装、检修和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充电设施安全有效。


第三章 通行证管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 证后方可进出校园。由车辆所有人在所在单位(部门、学院)进 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保卫处根据各单位电动自行车备案情况,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编号、制作,审核证明材料及发放工作。

未办理天津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八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分为通勤教职员工、服务外包人员和学生三类。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设置不同的有效期,通行证期满作废,不得在校园内骑行。通勤教职员工、服务外包人员通行证:暂不设期限。服务外包人员工作结束后通行证期满作废,不得续办、转让。

学生通行证:学生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 行证期满作废,不得续办、转让。车辆所有人因升学、工作等原因留在学校的,持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可以办理车证延期。

学生电动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申领校园通行证,逾期无特殊原因,不再办理学生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因走读、退宿学生确有通勤需要的,经所在学院审核后,可以办理学生通行证。

第九条 申领校园通行证所需材料:

通行证办理需携带本人一卡通、购车发票,学生还需携带学院证明材料。

第十条 校内商户、快递及物流公司、垃圾清运、安保巡逻 等电动工作车辆, 由业务归口部门按照业务需求核定车辆数量,经保卫处登记备案,统一制牌。

第十一条 所有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 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置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通行证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入校时需自觉下车 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十四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如发现以下车辆 在校内行驶或停放,学校保卫处将采取劝离校园、集中清运或委托公安交管部门处置等措施:

一)未悬挂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辆;

二)未列入国家《电动车产品目录》的,以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的;

(三)拼装或改装的,车身号、电机号模糊不清或者无法辨识的;

(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五)各类共享电动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天津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类型车辆;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 16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车辆进入校园后,应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避让行人,禁止鸣 ;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右侧通行,不得逆 向行驶、超速、超载等行为;不得在人行便道、过街天桥、运动 场地、园林绿地行驶;严禁乘载超过 12 周岁以上的人员;进出校门限速 5 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 15 公里/小时。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与自行车保持一致,先后次序就近停放整齐,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 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 行车。对于严重影响校内交通、阻塞消防通道、长期无主、遗弃 残缺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有权予以清理转运,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车主承担。

第十九条 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扰民。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和工作电动车辆应在学校批准设置的充电地点充电,任何车辆不得私自充电。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食堂 等一切建筑物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以私 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 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在下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师生员工 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会同保卫处做好 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后勤保障处及各服务外包企业会 同保卫处做好校内商户、快递公司及物流公司等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在校园逆行、超速、违规停放、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学校保卫处进行警告教育。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 理校园通行证的,学校保卫处将没收校园通行证,并禁止电动自行车入校:

一)办理假牌照或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情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被警告教育达 3 次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校师生共同监督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均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此前学校有关电动车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执行,学校授权保卫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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