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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一起了解下
2019-04-08 14:20  

    今天我们一起来说说生活中常见常用的刀具话题,你知道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刀具的选择和使用上需要特别注意,一旦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即便没有使用,但其携带的行为已经违法,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叫做管制刀具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违规携带管制刀具会受到何种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管制刀具的认定: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 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 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哪些情况可申请批准配备、携带管制刀具?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正确认识管制刀具
非法携带存在巨大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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