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共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公共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紧密依靠群众的原则,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思路。
第三条认真落实安全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制,对所属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消防、反恐、治安、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学校各级组织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全校师生员工应加强法律、校纪的学习,增强法制纪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危害国家利益,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作证;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在制止、报告的同时,应注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校保卫处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履行相关的校园反恐、消防、治安管理职能。
第七条凡在本校内学习、工作、居住、施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国家安全
第八条 学校各级部门和全体师生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各级部门和全体师生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九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各级部门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三章 公共活动
第十一条在学校内举行校、院、系三级组织的正常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之外的室内外集会、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72小时经学生工作部、国际交流处等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书面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校办公室备案。
书面申请应注明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员范围、人数、时间、地点和组织者的姓名及相关个人信息。
学校最迟在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通知组织者。
法律、法规要求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举行上述活动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天津财经大学章程》,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产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举行跨校际、跨院系、跨部门的大型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须由学生工作部、体训部、工会等主管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院系或部门范围内的群体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须经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法律、法规要求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大型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的内容应健康向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校内群体性活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日22时。
第十四条举行大型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和场地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活动的秩序和安全负责。活动举行前组织者应制定保证秩序和安全的各项措施、应急预案,并于举行活动72小时前将《天津财经大学部门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书》、《天津财经大学部门大型活动申请表》和校领导同意举行活动的批示意见通报保卫处。
举办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维持秩序、负责安全与救护;室内活动要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安全门能随时开启,消防器材充足、有效;夜间应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参加人数应视场地情况限定在有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场地设施坚固无危险;活动结束时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
应急预案包括处置消防、反恐、治安等安全问题的预案;活动中若发生火险等安全事故或渉恐、治安问题,应立即启动预案并报告保卫处。
第十五条一般性文体娱乐活动,应遵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四章 校门、校园
第十六条本校师生员工、家属、临时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校门,应主动出示本人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和学校制发的其他证明其本人身份的证件,接受校门安保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来访人员进入学校,应出示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在校门安保室办理来宾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外籍、港澳台人员须经国际交流处同意)。
第十八条新闻记者(包括外籍、港澳台记者)需凭记者证、采访介绍信或市外事机关专门介绍信,经校办公室、宣传部批准并通知保卫处后方可进入本校采访。
第十九条外单位来本校组织活动,须经校办公室同意并通报保卫处后入校。
第二十条未经允许不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进行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不准在校园内私自安装音响设备。广告、通知应张贴在指定的位置。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个人订阅的报刊应送至学校收发室,送报人、车除到收发室外,不得前往学校其他地点。
快递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收发快递、邮件。
禁止校外送外卖人员进入校园送餐。
第二十三条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本校游览、散步、进行文体活动或穿行。
第二十四条严禁将各类宠物、动物带入学校。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校园内非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校内池塘湖泊严禁人员下水、上冰面、垂钓捕鱼,未成年人靠近池塘湖泊应由其监护人监护。
第二十七条校园内严禁袒胸赤膊、酗酒滋事、吵闹、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或进行其它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八条校门每日23时至次日6时30分关闭,在此时段出入校门的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校门安保人员询查,经安保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二十九条校园静校时间为每日23时至次日6时30分。静校后非安保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活动,特殊情况应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主动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第三十条携带公、私物品出校,应持本部门开具的保卫处统一制发的出门证(出门证内容应填写齐全,部门主管人员签字、盖章),自觉接受校门安保人员审验。特定物品出校,应经主管部门开具出门证。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可持本人证件、行车执照、《天津财经大学教工私有机动车信息申报表》(需所在部门盖章)到保卫处申请机动车入校资格,经授权的机动车方可入校,在规定的道路、区域行驶和停放。
第三十二条因公需经常进入学校的非本校的三轮以上(不含三轮)机动车,应持行车执照和《天津财经大学临时出入车辆信息申报表》(需接待部门盖章),到保卫处申请入校资格,经授权后方可入校。
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应停车主动接受校门安保人员检查。临时来校的公务来访人员的机动车需凭有效证件,在校门门卫室换领准入证后方可入校。因私接送人的机动车不得入校。除给学校运送大宗图书、设备和运送病人之外的出租车禁止入校。摩托车禁止在校内行驶。
每日23时至次日6时30分,机动车出入校门须经保卫处总值班室许可。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二十公里
,不准鸣笛,不准练习驾驶;应按规定道路行驶,并应在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出入校门及弯道行驶,应注意避让;一切车辆须避让行人。
第三十五条静校时段内,因故并经同意不离校的非本校机动车应存入机动车停车场;本校公用机动车应停放在汽车库等安全地点;非机动车放入学校非机动车停放处。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围墙处开设大门应设专人值守,施工单位一切人员、物资均应从此门出入,不得穿行校园;施工单位应用档板将施工现场与校园完全隔离。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年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和制止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级部门的党政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其消防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本部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分管责任人。
二、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本部门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同时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三、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结合实际进行消防疏散演练。各防火重点部位应每年至少两次组织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提高师生员工尤其是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结合实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三级检查制度(月查、周查、日查),每学期末将检查记录上报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六、所辖区域外出无人或下班后应做到一断、一查、四关(断电;查设备;关门、关窗、关水、关气),因工作需要不能关闭的要有安全措施。
七、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工作档案。
第四十条学校及各部门应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按照国家规定定点定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等,各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本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四十一条各部位人员要坚持进行工作前的安全准备;坚持下班前清理火种与易燃物、工作离去时确保切断电源。
第四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损毁消防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十三条建筑工程、临时建筑的建设和改建,室内装修、装饰,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事先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四条电器设备、燃气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施工前须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审核,并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人员(单位)作业,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作业。电器设备、燃气设备和线路、管线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严禁超负荷用电。电器设备、电线和燃气设备、供气管线老化需及时更换。校内不得使用液化气罐。
第四十五条各部位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等较大功率的电加热器具。如工作需要使用电加热器具,须报校后勤管理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审核。
第四十六条进行电工作业、电焊、气焊、化学实验等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在天然气调压站、锅炉房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各部位动用明火,主管部门应事先向校消防与安全管理办公室申报,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动用明火,并切实做到全程监控、火灭人走。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应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应制定具体的安全规程,严格审批制度,责任到人。个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携带入校。
第四十九条校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乱扔烟头;禁烟场所严禁吸烟。
第五十条任何人不得隐瞒火灾情况,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报告火灾实情和灭火器材使用情况。
第五十一条师生员工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部位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火灾扑救的办法,懂逃生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五十二条防火重点部位应依照国家消防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必要的应安排值班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应该安装避雷装置的部位,应安装避雷装置。
第六章 教学、科研、办公场所
第五十三条教学、科研、办公场所是指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资料室、计算机房、办公室等进行教学、科研、办公等活动的场所。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办公室、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等场所的安全负责;建立逐级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责任制和相应的安全制度;每日下班前应对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师生员工进入教学、科研、办公场所应爱护教学科研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公共设施。
第五十六条教学、科研、办公场所禁止举办与教学、科研、办公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教学楼、办公楼每日22时30分至次日6时30分静楼,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楼内逗留、留宿。因工作需要在楼内加班时应提前通报保卫处。早晨6时30分开启楼门。
第五十八条节日、寒假、暑假前一天,教学楼内各部门应对所管辖部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安全检查,切断电源,锁好门窗;保卫处值班人员于18时开始对教学楼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管理期间因特殊需要进楼的人员,应向教学楼值班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经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房、天然气调压站、变电室等防火重点场所除应配置灭火器材、应急照明装置及安全疏散标志,必要的还应安装防盗、防火、防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备。
第七章 学生公寓
第六十条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国际交流中心、干部培训楼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包括:防火、防盗、防止外人进入、防各种意外事故等。各院(系)、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六十一条各宿舍楼的管理员具体负责楼内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向上级报告,检查纠正出现的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各宿舍楼的管理员要自觉履行楼门值勤、楼内巡逻、安全检查、住宿人员检查等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十三条各寝室的室长兼安全员,对本室的防火、防盗、防恶性事故等工作负责,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管理员、值班员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宿舍楼安全门应确保畅通,遇到紧急情况安全门应及时打开。
宿舍楼疏散通道、安全门应配备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六十五条住宿学生,均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六十六条住宿学生必须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严禁私自留宿校外人员或异性。
第六十七条 来访客人须在管理室登记,一律不得进入宿舍楼,可在管理室会客。若有特殊情况,可由管理员传呼。客人应于静校前离去。
第六十八条宿舍区内不准赤身裸体,不准涂写、张贴不健康字画,不准向楼外投扔杂物,不准酗酒、赌博、吸烟,不得干扰他人休息,不准饲养动物。
第六十九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条妥善保管私人财物。离开宿舍应随手锁柜、关窗、锁门。
第七十一条宿舍区内不准私接电源或使用、存放违规电器,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离开宿舍应及时切断各种电源。
第七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离校学生应将个人贵重财物带离宿舍;需留宿的学生应提前报请学生工作部批准,由学生工作部门通知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住宿,并将名单报送保卫处。
第七十三条留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依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制定。
第八章 文体娱乐与其它场所
第七十四条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餐饮点等文体娱乐、经营服务性场所,应于每日22时30分之前关闭;主管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场所和在场所内举行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四条所述场所,其主管部门应在明显处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关要求配齐灭火器,紧急疏散标示及应急照明装置。
第七十六条文体娱乐、经营服务性场所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十七条在文体娱乐、经营服务性场所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招待所性质的场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接待、会客、住宿、值班等管理制度。发现危害国家安全和渉恐、吸毒、嫖娼、盗窃、斗殴等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置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和保卫处。
第九章 公私财物
第七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部门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的安全,建立健全保管、使用等方面的安全制度,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十条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加强对取送、存放现金、票证和印鉴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第八十一条师生员工及临时来校学习、工作人员的私人贵重物品、现金不得存放在办公室、教室、阅览室和其它公共场所。
第八十二条室内无人时,应关好门窗,锁好桌、柜门,保险柜乱号;有报警装置的,应开启报警装置。本部门工作人员进入时应主动告知保卫处安防监控中心。
第八十三条财务部门、实验室机房、档案室、图书资料馆室、多媒体教室、报告厅等重要场所应装设安全门、窗护栏、保险柜和防盗报警器、监控摄像机等安全装置。
第八十四条相对独立的有较多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的场所,夜间和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睡岗,不擅离岗位。
第八十五条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
第十章 外来人员
第八十六条外来人员是指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各类来校临时工作、施工、承租我校场所等非本校人员和进修人员,暂住人口是指需要在校内暂时居住的外来人员。
第八十七条外来人员的用人部门或批准部门,应在其进驻前及时通报保卫处,并督促外来人员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部门或批准部门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管理,经常进行法律、校纪、职业道德及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教育。
各部门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事先向人事处、保卫处提供临时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材料。
第八十八条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八十九条外来人员应在来校3天内由其负责人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十条来本校进修人员的安全应由举办进修课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在举办前应得到主管校长批准,进修人员应自到达之日起7日内,由其主管部门向保卫处报送进修时间和住宿地点,进修人员进修证件样本及其人员登记表,并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进修人员到达后,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十一条外来人员不得在校内留宿他人。
第九十二条经校有关部门批准出租本校场所的,同外单位及个人合作或联营使用本校场所的,出租方、承租方及合作联营的各方承担安全责任,并与其上级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校内房屋、场地的承租方及合作联营的负责人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治安、消防安全负责人,并报批准部门和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九十三条外来人员工作、居住场所应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一章 奖励
第九十四条对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模范遵守本规定,成绩突出者;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敢于制止,表现突出者;
三、为查破刑事、治安案件和调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积极提供线索和证据,做出较大贡献者;
四、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提出较重要的合理化建议者;
五、其他应予表扬、奖励者。
第九十五条奖励的种类:
一、口头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物质奖励;
四、学校或建议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相应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章 处罚
第九十六条在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由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处罚。在校园内违反本规定但尚未构成需要刑事、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相应政纪、校纪处分;
四、责令停业、停工整顿;
五、辞退;
六、责令离校。
第九十七条1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2人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视个人责任,分别处罚。违反本规定,属个人行为的,由个人承担责任;属于单位行为的,由单位主管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揭发检举,对查清事实作用主要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且本人能主动交代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情节或后果较为严重的;
二、纠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三、阻挠查证、提供伪证或诬陷他人的;
四、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
五、多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
六、妨碍执行公务或无理取闹、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赔偿。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所得财物,依照有关规定收缴,发还原主或没收;违反本规定所使用的工具,予以收缴。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后果,可以给予一种或多种处罚。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奖励由保卫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学校有关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处罚由保卫处裁决。其中实施第一百零九条三、四、五款处罚,由保卫处提出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实施处罚或提出不同意处罚的意见;部门间有异议的,可提请学校有关领导裁决。
第一百零五条处罚应做出书面裁决。
第一百零六条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向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在做出新的裁决前,原裁决继续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有关部门应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严肃执纪,秉公办事,严守纪律,不徇私舞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对本规定未列举的危害学校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本规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