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集体户口管理,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师生服务,根据我国有关户籍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天津市公安局有关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及符合落户条件的教职工及随迁家属户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事处是教职工及随迁家属户口的迁入与迁出管理部门。保卫处是学校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部门,其户口管理职责是协助公安户政部门做好本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本校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整工作。
第二章 户口迁入与迁出
第四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迁移管理
(一)教职工户口迁入
1、符合落户条件的教职工及随迁家属户口落户手续由人事处统一集体办理。
2、学生留校工作后,需及时将报到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教职工户口迁出
1、自动离职、调出或被开除的教职工,户口为我校集体户籍的,须将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其在学校集体户口内管理的家属户口也须一同迁出。逾期未迁出者,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2、已购买产权房的教职工,应将本人及随迁家属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
3、教职工户口迁出的,需将相关信息告知人事处。
(三)不符合教职工及随迁家属落户条件人员的户口,不允许挂靠于我校集体户口中。
第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迁移管理
(一)学生户口迁入
1、无需办理迁移范围:
(1)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本市家庭户口无需迁入我校集体户;
(2)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家庭户口无需迁入我校集体户;
(3)其他无需办理户籍迁移情况。
2、自愿办理迁移范围:
(1)外省市农业、非农业户口;
(2)本市本科院校集体户籍(非京、津、沪生源)
3、外省市学生提交户口迁移证原件,本市院校研究生(非京、津、沪生源)提交户口页原件。学生必须保证迁移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因提供材料不实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4、新生需于报到时提交户籍迁移材料,办理工作仅限于当年上级机关规定时间内进行,逾期不再予以补办。户口迁移材料由学生所属学院根据相关要求收齐、整理后,以学院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至保卫处。保卫处根据公安机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落户手续。
5、学生因转学将户口迁移至我校集体户口的,需将转学证明原件、迁移证(或户口页)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送交至保卫处,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6、未迁移户口的学生可根据自身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学校不予统一办理。
(二)学生户口迁出
1、毕业生户口迁出
学生毕业(肄业)需按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及时将户口迁出。
(1)学生离校前根据本人提供的落户地址,由保卫处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各学院统一至保卫处领取迁移材料并发放给学生,学生按照迁移地址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2)统一办理时限以外的,学生户口迁移外省的,本人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按照迁移地址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移市内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到保卫处领取户口页,按照相关落户要求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3)户口已迁出、要求变更户口迁移地址的,本人持毕业证、身份证、原户口迁移证等材料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学生毕业后逾期未迁出者,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2、非毕业生户口迁出
(1)学生在学期间因个人原因需将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的,迁移外省的凭准迁证、身份证到保卫处领取户口页并登记,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移本市的到凭本人有效证件,到保卫处领取户口页并登记,到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因上述原因户口迁出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2)退学或被开除的学生,户口须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本人凭学校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到保卫领取户口页,到公安机关自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转学的学生,户口迁往转入学校,本人凭转学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到保卫处领取户口页,到公安机关自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学生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三章 户口注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注销集体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保卫处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
(二)死亡:由家属持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自行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境定居证件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自行办理;
(四)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户口页借用
第七条 教职工、学生办理购房、结婚、公证、出国(境)、补办(更换)身份证等事项,可借用或复印本人户口页,根据需要可复印学校集体户籍首页。
第八条 教职工借用户口页,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登记借用。
第九条 学生借用户口页,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登记借用。
第十条 借用的户口页和首页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谨防被盗或遗失。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户口页归还。
第十一条 因户口页和首页使用不当或被他人利用而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借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身份证办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学生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自行办理变更为天津市身份证手续,学校不予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办理身份证的,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登记借用户口页,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办理身份证的,本人执有效证件到保卫处领取户口页,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学生本人未在天津的,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异地办理身份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除因户口落户时信息输入错误及公安机关要求变更情况外,不受理任何有关户籍信息变更请求。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校内部门调动,学生因休学、降级等情况造成相关信息变动的,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本人不能亲自借用户口材料及办理相关户籍手续的,除按本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手写委托书,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第十九条 教职工、学生户口页及户口迁移证遗失的,按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保卫处统一上报公安机关审批,待审批通过后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因本人将户口材料遗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