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参与”“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则,全校各单位根据组织体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党委督查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图书馆、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校园建设处、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责任人为小组成员,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消防安全集体领导机构,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机构,协助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长)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推动全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先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管理模式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机构(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适时修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对消防维保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正常运转,定期组织消防维保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和维修。确保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情况;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政责任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档案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风险源,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三)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纳入各类考核;
(四)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按照我校消防安全巡查要求,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按时对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
(七)指定专人为本单位安全员,做好消防安全监督推动及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八)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所属各区域消防安全网格员,细化消防安全责任;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向保卫处备案;
(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以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员均需填写备案书,报保卫处进行备案,人员发生变化及时更改报备。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外,涉及各类宿舍管理的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定期开展各类宿舍消防、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依照服务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各类人员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务室、体育场(馆)、会堂(活动中心)、校园商贸体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等;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网络数据中心、传媒中心、多媒体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室、消防控制室;
(六)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防火巡查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在活动举办前报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对活动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委托物业管理的,物业合同必须有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由学校消防维保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非人为损坏需要维修的,由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向保卫处报备,并由保卫处负责联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测、维修。
第十三条 公共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巡检并登记造册,防止损坏、丢失,发现损坏、丢失的由物业服务公司向保卫处报备,并由保卫处负责联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维修、更换。保卫处负责督促消防维保单位履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查等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演练外,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向保卫处备案。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按设计图纸安全施工,并接受各级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馆存档,并报校园建设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禁止在人员宿舍、实验室(机房)、办公室及其他工作场所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电加热的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严禁电动车(含各类蓄电池驱动车种)及其蓄电池(组)室内停放、充电;严禁飞线为室外电动车(含各类蓄电池驱动车种)进行充电。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施工动火作业审批备案表》,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后向保卫处报备,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或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所组织的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或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实行日查、周查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网格化划分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并填写消防安全日查、周查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情况;
(二)是否存在电动车(含各类蓄电池驱动车种)及其蓄电池(组)室内停放、充电情况;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四)是否存在挪用消防器材、占压消防设施情况,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各类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严禁吸烟部位是否有人吸烟;
(五)废弃的易燃物品是否每日清理;
(六)是否落实无人房间人走断电原则;
(七)存在燃气、供暖、供电等特种设施的单位设备运转状态是否正常;
(八)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其他需要检查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由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带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专项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情况;
(三)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本单位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风险点管理情况;
(七)本单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日查、周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外,各类宿舍、图书馆、网络数据中心、食堂、实验室(机房)、公共教室、校医院等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加强夜间及节假日防火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章 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宣传与安全教育,使本单位师生员工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自救、逃生方法。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涉及学生管理的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学生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
(三)对进入实验室、实训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晰明了的组织体系;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信息上报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纳入校内各类评估考核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的情况进行评估后,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资格。
前款条目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消防救援机构立案处理的,则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尤其是对事故情况瞒报、迟报、不报的,将从重予以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为校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单位,包括各综合管理部门、专业学院、直属单位、群团组织、研究机构及其他外包服务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设备,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一般指各类灭火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烟感报警器、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各类防火门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均废止,一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财经大学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消防安全责任人备案书
3.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书
4.消防安全员备案书
5.消防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登记表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
8.消防安全日查记录
9.消防安全周查记录
10.专项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11.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管理登记表
12.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申请表
13.施工动火作业审批备案表
附件材料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