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有效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建立起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生态城市的定位相符合,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相适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新期待的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高我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能力,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制定年度消防工作重点,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落实“十二五”消防规划,加强消防监督、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消防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区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健全消防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协调市区与农村、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新城区与旧城区的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滨海新区消防行政体制,完善消防安全教育体制,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规范消防志愿者招募活动,进一步培育、规范、监管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建立社会消防信用体系。
3.坚持综合整治。结合各个重要时期、各项重大活动,部署开展全市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整体消防安全。
4.坚持科技支撑。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完善科技奖励机制,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后再创新,攻克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大力加强消防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5.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需求,使消防工作合民心、顺民意、惠民生。
(三)主要目标。
1.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层层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每年的消防工作有部署、有考核、能落实,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
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推进。至2015年,新建、改建56座公共消防站、7个二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滨海新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水源、道路、通信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消防装备器材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满足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
3.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取得突破,进一步健全应急响应及联勤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增加公安消防现役编制员额,发展政府合同制消防队员,大力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初步形成覆盖全市的社会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网络,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
4.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显著提升,深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进一步夯实社区、农村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努力减少一般火灾事故发生,竭力防止较大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年10万人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以内。
5.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满足需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要求,逐步完善市和区县两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消防经费保障标准,拓宽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渠道,基本满足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6.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的“五进”工作深入开展。消防志愿者队伍稳定发展,消防宣传公益活动广泛开展。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范围,消防职业教育形成规模,消防安全重点人群普遍接受消防教育培训。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制定城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交通、国土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生产储存居住合用场所、“城中村”、出租屋等薄弱环节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应依法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火灾隐患一经判定,属地公安机关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建立火灾隐患信息举报中心,设立奖励基金,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三)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分析各类社会单位火灾风险,确定火灾高危单位,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国土房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信息共享和行政监管联动机制;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天津保监局要推动指导保险公司承保火灾高危单位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市公安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各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各层面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外保温材料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严格监管。施工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义务组织,规范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员工集体宿舍、临时消防设施设置等消防管理要求,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对施工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积极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议程,将落实情况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跟踪问效,落实资金保障。宣传、公安、卫生、教育、民政、文化、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推动居(村)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抓好乡镇长和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指导村民建立健全自治联防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和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中小学要落实好相关学科课程中消防安全教育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分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1课时,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不少于1次。积极推动全市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1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宣传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自救常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并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新闻、消防常识和公益广告。加大消防职业培训力度,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不断夯实消防基础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规规章体系。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情况,广泛开展调研,制定完善消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加强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配置、历史风貌建筑防火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标准,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科技支撑。始终坚持科技强警的基本思路,努力探索消防科技工作的新体制、新途径,不断加大消防科技投入。完善决策程序,广泛吸纳社会资源,组建涉及多领域、多学科的专家资源库。积极开展智能激光型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系统、大流量远程灭火组合供水系统等科技项目的研究。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市消防车通道、扑救场地标识以及消防安全评估地方标准,为消防监督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对消防科技建设、科研开发、技术装备等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效益评估,保证项目质量、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三)进一步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责任辖区边缘为原则,加强特勤消防站及一、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中心城区达到每座消防站保护面积不大于7平方公里的标准。滨海新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同步加快公安消防站建设。完善公共消防站布局,积极推进建制镇公共消防站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新城区、开发区、示范工业园区、示范镇建设及旧城区改造,按国家标准同步规划、建设改造消防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消防供水设施不被挪用、挤占、损坏,满足灭火救援实战要求。市政给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市政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在重要工厂、仓库及无市政给水管网、缺乏天然水源的农村地区设置消防蓄水池。结合城市水网建设改造,在本市主要河道、湖泊、海港沿岸设置地表水消防取水码头或设施。
(四)进一步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积极争取增加公安消防现役编制人员的基础上,招收1000名政府合同制消防队员。推动各工业区及镇域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人口超过5万人的建制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力提升专职消防队伍整体战斗力,重点开展以体能、心理、技战术训练和现场基本救护技能训练、车辆装备技术操作应用训练、应对各类灾害事故训练为主要内容的应用性训练,开展执勤岗位大练兵活动。建立专职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队联勤机制,每季度组织1次专职消防队实战灭火演习,每年举办2期专职消防队各岗位专业技术培训班。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全面加强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装备器材(特别是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训练场地和营房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专职消防站建设标准》(DB12/T 446-2011),对新建、改扩建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严格按标准抓好落实。市公安局和市国税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购置税减免办法,市公安局和市市政公路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消防车通行费免征办法,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油料及灭火剂补偿办法。
(五)进一步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市公安局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细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消防行政许可条件、审批主体和监管要求。积极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和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引导推动消防安全评估、咨询和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措施,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大消防监督管理力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为重点,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结合国家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六)进一步提升综合救援能力。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组织指挥、联动机制、战备值班、训练演练以及保障措施等相关工作。各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不少于30人的标准配齐人员,统一规范管理。依托“119”通信指挥系统,建立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内部的互联互通。分级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建筑物倒塌、群众遇险等各类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组织指挥、应急响应、力量调集、战勤保障、通信保障等现场处置机制,强化救援队人员、装备配备,开展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每年开展天津市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跨区域实战拉动演习,开展远程投送和携行训练。建立公安消防、公安交管、民航、道路交通等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开辟救援队投送绿色通道,定期开展联勤联动训练。有条件的区县建设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定期开展基地化轮训,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积极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培训和协同训练。按照立足实战、注重质量、提高效能、强化管理的原则,提升装备质量性能,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逐步实现装备器材的更新换代,新购消防车辆比功率达到10以上,主战车辆比功率达到12以上、水泵流量大于40升每秒,全市消防站实现装备器材全部达标,个人防护装备性能全部达标。优化装备配备结构,提高与救援任务相匹配的举高、高喷、抢险救援、防化、远程供水等专勤消防车比例。推广应用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等技术型装备和新型高效灭火剂。全面完成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装备配备。加大应对我市特殊灾害事故的大型举高车、核生化侦测、多功能破拆、智能化通信、防化洗消设备、生命探测仪器、搜救救生以及个人防护等应急救援特种装备的配备力度,按区域建立应急救援战勤物资储备库,以适应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作战任务需要。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积极落实“全民消防行动日”活动部署,实现自主排查火灾隐患、测试熟悉消防设施、教育培训职工群众、宣传带动整个社会的目标。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各级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各区县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消防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消防建设需求规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将消防队站建设、装备购置等项目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级落实组织,明晰监管职责,发动基层消防力量广泛参与消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完成“一办两员”任务,即:街道、乡镇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社区和行政村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设1名消防宣传员。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每年将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两级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对各街道、乡镇和区县政府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年度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将消防安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对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和市级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规定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天津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